Tuesday, May 21, 2013

它病入膏肓

13歲的女生,可能和40歲男子“你情我願”的發生性關係嗎?

不可能。正因為未成年女孩沒有正確的性認知,所以,文明社會為了保護女孩,而有“法定強姦”條文,來保護女孩們,免於受到蹂躪。

這也是性教育的重要一環,在女性達到性自主年齡之前,家庭和社會都要保護她們,而通過制定法律來執行。

遺憾的是,法律的漏洞,可能不僅沒有保護受害女孩,反而是保護了涉嫌的強姦犯。

女孩的家長當然也有問題。在尋求法律給予正義援助之時,他們卻同意這項婚姻,把女兒嫁給了被告。

這是源自貧窮和無知。

把女孩嫁給被告,並沒有解決問題,反而會是二度傷害,也可能毀了女兒的一生。

他們使這名幼小的女兒,錯失了得到正義彌補的機會,也把她未來的人生,交給一個戕害她生命的元凶。



是谁的错?法律漏洞?家庭?根本就是那野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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